唐五代墓志专目编制说明

《唐五代墓志专目数据库》集中类聚12300余方唐五代时期墓志类石刻资源信息。收入的墓志,唐代部分截至二〇二〇年五月,五代部分截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。墓志主要著录基础信息和研究信息两类内容。以下对各项信息的著录内容及体例进行简要说明:

一、基础信息

1.类型:

主要分为墓志、塔铭、镇墓石三类(墓表、哀册文等数量较少的资源归入墓志类)。

原则上只收录已经公开发表的石刻资源,从未刊布的私人藏品或仅保留存目的不予收录。

2.题名(及其他题名):

主要存在原石拓片题名、传世文献著录题名和题名阙失三种类型。如果同时有原石拓片和传世文献题名,“题名”项一般采用前者,后者在“其他题名”项保留,题名阙失者据志主姓名自拟题名。

原石题名不加标注,传世文献题名前标注(文),自行拟定题名前标注(拟)。

额题、盖题等在题名前标注(额)、(盖),填写在“其他题名”项。

3.责任者(及其他责任者):

责任者为撰写者,前标注“撰”;两人及以上以顿号区隔。

其他责任者包括书丹者,前标注“书”,刻石者,前标注“刻”,勾当者,前标注“勾当”等;同一身份下两人及以上以顿号区隔。

仅保留人名,不保留头衔;如人名无法考证,则保留姓氏和简单称谓。

4.主题词:

墓志类文献原则上标注墓志主人,采用全名形式。

如全名无法考证,则女性采用“XX妻/女/母+X氏”格式,其余采用“X君”格式。

5.时间:

墓志类文献一般存在葬时、卒时、撰时(唐五代时期较少)三种时间信息;卒时前标注“卒”,撰时前标注“撰”,葬时前标注“葬”,其中,存在迁葬情况标注“迁葬”,存在合葬情况标注“合葬”。

如墓志包含“夫”、“妻”等多个人物信息,则单独标注身份在最前,仅有一人或无人物信息则不标注。

从文本内容中提取不到时间信息时标注“不详”。

标注体例采用“朝代政权帝号年号年份月日(公元纪年)”形式。某一朝代包含多个并立政权时标注政权,其余不标注政权。时间信息无法完整提取时,缺失部分在括号中标注“不详”,如“唐懿宗咸通四月廿一日(年份不詳)”。

6.地点(及其他地点):

地点:墓志类文献主要著录葬地,少部分著录卒地,相关信息直接根据墓志文本内容提取;卒地前标注“卒”,葬地前标注“葬”,存在迁葬地情况标注“迁葬”,存在合葬情况标注“合葬”。

如墓志包含“夫”、“妻”等多个人物信息,则单独标注身份在最前,仅有一人或无人物信息则不标注。

其他地点:主要标注从考古报告、简报及馆藏目录中获取的出土地和收藏地信息,分别标示“出土”、“收藏”。

二、研究信息

1.考古报告:

针对部分可以对应经过科学考古发掘的石刻资源进行著录。

文献范围包括正式出版的考古报告(图书)和考古简报(期刊)。

标注形式主要为“责任者:《文献题名》,出版者,出版时间”(图书)或“责任者:《文献题名》,《期刊名》年数期数”(期刊)。

2.辑录图书:

文献范围主要为现代正式出版的有关石刻辑录(含图或文)的汇编性图书。

标注方式主要为“责任者:《文献题名》,出版者,出版时间,辑数(册数、号数,页码)”。

3.传世史料:

主要针对墓志类资源进行著录,部分主题词为人物的非墓志类资源也有著录。

文献范围包括主题词中所涉人物在正史中的传记及传世的文集、别集、笔记、类书等文献记载。

标注方式为“《文献题名》卷次(部分另有标注篇名)”。

4.石刻史料:

文献范围主要为专题性金石志书。

标注方式为“责任者:《文献题名》卷次”。

5.研究成果

文献范围主要为以石刻资源为研究对象或核心史料的专题研究成果,包括专题性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。

标注方式主要有“责任者:《文献题名》,著作责任者:《著作题名》,出版地点:出版者,出版时间”(图书),以及“责任者:《文献题名》,《期刊名》年数期数”(期刊)。

6.相关资源:

主要针对墓志类资源进行著录,部分主题词为人物的非墓志类资源也可著录。

主要著录主题词中所涉人物的直系亲属关系,包括父子、配偶、兄弟等。

标注方式为“关系:主题词”,如“孫:李撡”、“父:胡質”。

7.备注:

标注形制、有无拓片刊布、各项存疑处等相关信息。

※以上各项信息中,“□”表示残损一字,“■”表示残损字数无法确定。